一、2022年警察公务员政审条件
针对警察公务员招录的政审新规明确指出:警校政审环节不再追溯至三代,只要考生自身无问题,且父母及兄弟姐妹无不良记录,警校政审通常可顺利通过。过去,祖辈如有问题,也会牵连考生,造成家庭不和,甚至导致国家人才流失。警校作为高等教育体系中的特殊院校,录取不仅考量学生的文化成绩,还需考察其整体素质及家庭成员的素质。
依据相关规定,若考察对象家庭成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则不得被确定为拟录用人选:
(一)犯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犯罪,或贪污贿赂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已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行为的;
(三)参与或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组织,或相关活动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考察对象依法公正履职的情形。
1、考生本人应具备先进思想、优良品德、正派作风、强的组织纪律和法律观念,愿意并适合从事公安工作;
2、直系亲属和近亲属政治历史清晰,现实表现良好;
3、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政审不合格:
(1)考生本人政治思想落后,反对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有流氓、盗窃、吸毒、品行不端等不良行为,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少年犯罪;或涉嫌犯罪但尚未被证实;
(2)直系亲属或对其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直系亲属或对其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处死、关押的罪犯或犯有严重政治错误,本人无法划清界限的。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
第七条考察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素质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热爱中国共产党、祖国和人民;
(三)理想信念坚定,道德品行良好,遵纪守法;
(四)热爱公安事业,志愿从事人民警察职业。
第八条考察对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
(一)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有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行为的;
(二)参与或支持非法组织,如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组织等;
(三)参与反对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
(四)编造、制作、发表、出版、传播反对中国共产党、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害信息,或参加国家禁止的政治性组织等;
(五)通过网络组党结社,参与或动员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活动;
(六)曾受到刑事处罚或依据刑法被免予刑事处罚,或曾被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或收容教育;
(七)因结伙斗殴、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等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
(八)受过记大过以上处分或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或被机关按规定取消录用、被机关或国有企业辞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以上处分、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被责令辞职不满三年的;
(九)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
(十)曾被开除团籍或在接受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组织、参加、支持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十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或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或公众;
(十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四)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或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
(十五)组织、参加、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六)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被认定为组织作弊的;
(十七)已取得或正在申请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配偶已取得或正在申请外国国籍或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没有配偶,子女全部取得或正在申请外国国籍或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香港、澳门居民已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除外);
(十八)个人档案中记载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团)时间、学历学位、经历、身份等信息的重要材料缺失、严重失实,且在规定的考察期限内,考察对象无法补齐或涉嫌涂改造假无法有效认定的;
(十九)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的;
(二十)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二十一)其他不符合担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条件的。
第九条考察对象家庭成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其本人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
(一)犯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犯罪,或贪污贿赂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已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行为的;
(三)参与或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组织,或相关活动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考察对象依法公正履职的情形。
二、公务员警察政审要求
公务员警察岗位政审考核主要包括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缺点和不足、回避的关系以及直系血亲和对其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的情况等。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3、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政审不合格:
(1)政治思想落后,对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持有怀疑态度,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不满言行,或抵制、对抗行为的;
(2)有扰乱社会治安、流氓、偷窃、赌博等不良行为的;
(3)参加非法社团活动受到开除党籍、团籍、学籍处分。
(4)存在纪律松散、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行为,且曾遭受口头警告或更高级别的处分,参与过斗殴、结党营私,与不法青少年交往频繁、关系紧密者;
(5)曾受过劳动教养、少年教养或存在犯罪嫌疑,但案情尚未明朗者;
(7)在招聘过程中,其直系亲属或密切关系的近亲属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者;
(8)直系亲属或对个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外或国外参与颠覆我国政权活动者;
(9)其他不适合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情况。
以下情形者,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1、曾遭受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者;
4、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者;
5、直系血亲或对个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者;
6、直系血亲或对个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者。
第三部分:警察考试政审内容
1、法律分析:警察考试政审主要审查考生思想进步、品德优良、作风正派,是否具备强烈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以下情况通常属于政审不合格:持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道德品质不佳、存在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直系血亲或对个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外、国外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且本人无法明确界限、直系血亲中或对个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为确保录用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可根据需要成立临时考核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录用考核工作。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下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者;(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者;(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