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湖北省公务员报考的基本条件
湖北省公务员报考需满足以下条件:年龄、学历、户籍等方面均有具体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三条、《湖北省2023年度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以下简称《考录公告》)以及《湖北省2023年度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以下简称《报考指南》)规定的报考条件和拟报考职位资格条件者,均可报考。
(二)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监狱机关、强制戒毒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 符合人社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要求的身体条件;
2. 具备人民警察工作要求的体能素质。
(三)报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须符合人社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在各级公务员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录用纪律行为的;
(六)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七)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含试用期);
(九)全日制高校在读的非2023年7月前毕业的人员,在全日制高校就读的非2023届毕业生也不能以已取得的较低层次学历、学位报考;
(十)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
属于《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公通字〔2020〕11号)规定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的,不得报考公安机关、监狱机关、强制戒毒机关人民警察职位。
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二、监狱公务员报考要求
监狱公务员的报考要求与其他岗位相似,但在体检方面更为严格。狱警和公安都属于公务员检查,但狱警属于司法系统,为省直单位,因此其要求与公安岗位基本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政治原则上立场坚定;具备政治素养,具备道德品行。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身体素质满足《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的要求;监狱公务员的报考要求应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
3. 年龄要求:报考监狱系统的考生要求年龄在18-30周岁。不过,对于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报考狱医、心理矫正职位的,可以放宽至35周岁。
4. 专业要求:拟报职位的专业要与所对应的专业相同。而且,学历也要符合。
5. 回避条件: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回避的规定。包括任职、地域、公务回避等方面的具体条件。
以上是监狱公务员报考要求的全部解答。
三、色弱者报考湖北省监狱系统公务员的指导
(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 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 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 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 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一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第二条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能汞用。
第三条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能录用。
第四条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能录用。
第五条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能录用。
第六条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能录用。
第七条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能录用。
第八条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能录用。
第九条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
第十条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能录用。
第十一条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自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
第十二条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癍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不能录用。
第十三条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
第十五条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能录用。
第十六条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能录用:
收缩压:1 2.00一一1 8.66千帕(90一一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0一一11.46千帕(60一一86毫米汞柱)。
第十七条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能录用。
第十八条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能录用。
第十九条各种原因导致的一叶肺不张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条胃、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超过髂前上嵴联线),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不能录用。
(一)采取仰卧姿势,保持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其大小不超过2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地柔软,边缘薄,表面光滑,无触痛和叩击痛,肝脏上界在正常范围内,无贫血症状,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曾患有甲型病毒性肝炎,经过治愈后未再复发,目前无任何症状和体征。
(三)既往患有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等引起的脾脏肿大,位于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单纯性脾大不超过3厘米,无脾功能亢进。
第二十一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酶法检验结果超过40单位。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酶标法检验结果为阳性。
(三)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种肝病患者。
第二十二条 急性、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三条 血栓闭塞性脉管炎各期、雷诺氏病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四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五条 除单纯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者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六条 各种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七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八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晕厥史、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经常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智力低下者,不能录用。
(一)因食物或药物中毒引起的短暂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第二十九条 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条 口吃,嗓音明显嘶哑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一条 嗅觉丧失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二条 双耳失聪者;双侧听力耳语低于4米者;一侧听力正常,另一侧听力耳语低于3米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三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四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五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六条 鼻畸形,严重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七条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八条 双侧视力低于5.0,中心30度周围视野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九条 色觉异常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一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上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二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三条 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四条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两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六条 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等妇科疾病,阴道分泌物淋菌快检阳性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七条 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子宫脱垂、乳房肿瘤者,不能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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