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公务员制度面临的问题
1、自1989年公务员制度试点以来,考录制度逐渐完善,通过全国公务员考试选拔人才,加入公务员队伍,承担相应责任,纳入国家公务员管理体系。然而,随着考试规模扩大和民众关注度的提高,制度层面的问题逐渐显现。
2、制度录用准备层面存在问题,导致公务员考核和选拔失去公平性,影响公平公正。公务员选拔本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但制度层面缺陷容易导致公平性偏差。关系、人情等因素成为录用标准,导致腐败和黑暗现象。依法办事效率低下,公正价值未得到充分体现,公平竞争环境缺失,制度运行不畅。
4、(二)录用制度技术保障层面存在缺陷
5、国家公务员考试方法、面试过程、考核环节、考核监督等方面缺乏公平性,考试内容、范围、科学性存在问题。考试目的仅为录用,未从实质上考察考生素质和道德素质。考核过于侧重阅读、分析、写作能力,忽视实际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考察,重知识轻能力现象严重。
6、(三)公务员考录环节流于形式
7、公务员考试应考察能力倾向,但现有制度下考核环节不全,对进入公务员系统的人员监督和评估不足,导致进入该行业的人员如同置身温室,无需担忧外部环境。
8、(四)考录专利中监督环节存在缺陷
9、考录工作中建立的监督组织作用有限,缺乏完善、科学的考试监督体系,法律保障不足,技术测定缺乏客观性,导致考试信度和效度落差。
10、录用制度执行不到位,有法不依现象普遍,影响考试录用效能。报考资格认定存在随意性,职位报考条件由用人单位随意规定,影响公平性。层次和级别划分缺乏科学合理标准,导致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
11、(六)公务员考核对民众吸引力过大,导致国考热
12、近年来,公务员考试关注度提高,岗位保障稳定,越来越多的人积极备考,希望进入公务员队伍。这种现象一方面为队伍注入新鲜血液,另一方面也导致素质不高、思想道德不佳的人进入队伍,引发社会问题。
二、我国公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公务员考试录用缺乏灵活性
1.考官队伍素质不高,缺乏对专业管理知识的深入研究,对考生答案理解不准确。
2.考试方法主要依靠笔试和结构化面试,缺乏对新技术方法的研究和应用,无法全面考察考生。
3.公民担任公职机会和权利受到制约,农民基本没有担任公职的机会,影响社会人才开发。
4.笔试内容与方法不够科学,测试内容无法针对职位特点,教材质量较差,试卷结构不合理,难以测出考生知识深度和能力水平。
5.到位环节问题,因传统体制下人才地区、部门、单位所有格局未打破,人才流动受限,导致到位率降低。
6、(二)公务员绩效考核缺乏科学性
我国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然而,现行法规中的一些规定缺乏严密性和科学性,导致制度效力下降。
7、(三)我国公务员分类分级制度规范性不足。与世界各国普遍将公务员分为政务官和事务官不同,我国公务员法仅适用于事务官。根据《暂行条例》,我国公务员无政务官和事务官之分,而是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这种划分并非基于录用方式,而是工作性质,且均适用《暂行条例》。人事分类旨在根据不同性质采用不同管理办法,但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在任职条件、产生方式、工作评价依据、管理方法等方面并无明显区别,唯一区别在于管理对象。我国实行职位分类,但公务员无职系、职组、职级、职等划分,仅设置了职务和等级序列,规定“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这些规定显示出我国公务员分类机制兼具职位分类和品位分类特征,与职位分类的要求与目的有所偏差。
8、自公务员制度实施以来,我国已形成一套管理统一、事权集中、机构精干、关系明晰的公务员管理机构。然而,在实践中,其运行机制仍需不断健全与完善。公务员管理机构的建立和改革旨在适应广泛的公务员管理需求。我国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设立也应适应人事行政发展的需要。我国人事机构和人事行政之间存在许多不相适应之处,公务员管理机构的建立应从改革和完善现行人事行政机构和管理体制入手。根据《公务员法》,我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这种界定确定了公务员法应当调整的范围,包括行政机关、人大、法院、检察院等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政党、统一战线组织、各级政协、人民团体、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然而,《公务员法》还规定,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因此,现行的由人事部和各级地方人事部门作为人事管理机构将因管理领域和管理的权威等原因已不能适应。可考虑设立隶属于权利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人大)的公务员委员会,以超然地位实施对各类公务员的管理。结合现有的各级各类人事管理机构,以实现统一管理和分类管理相协调的效果。
9、(二)我国公务员管理机构应逐步系统化。从单一管理机构的建立到系统化管理机构的形成,是现代许多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的发展过程,也是许多发展中国家将要走的道路。我国也应建立系统化的公务员管理机构。根据我国国情,系统化的管理机构应包括三部分:一是决策机关,如公务员委员会,作为公务员管理的专门化决策机构,隶属于权利机关,担任决策和监督职能,制定公务员基本法和有关的重要法规;二是执行管理机构,设在政府行政系统内;三是监督机构。
10、(三)我国公务员管理机构职能应不断补充完善。在建立公务员机构时,也应不断完善管理机构的职能。目前,人事部门的职能尚不健全,需要加以完备和改进。从决策职能看,应健全机构的立法、决策职能,包括制定和参与公务员的法律法规,制定公务员管理的统一规划及编制以及法律法规的实施及解释细则;从监督职能看,我国已建立的监察机构,还应进一步完善监督职能,使监督系统化。除了开展多层次的监督外,还应与惩处、裁决等执法机制相联系,以构成监督惩治网络。同样,我国公务员的管理职能分布不尽合理,有的机构缺少必要的职能,有的机构决策、执行、监督部分交叉担负同一职能,职能权限划分不明确更为普遍。合理分布职能,划清职能权限,是健全公务员管理机构的一个重要方面。各种机构的职能权限应当明确;立法决策、执行、监督职能应由不同机构担任;综合管理机构所担任的多种职能,应与专门机构担任的职能在内容层次上区分开来;上下级机构的职能权限必须划分清楚,不能混淆,也不能随意放权或收权。(四)改善公务员队伍更新机制。公务员队伍作为一个开放系统,必须有完善的更新机制,以实现有出有进、吐故纳新,保障公务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
11、1.改革录用制度。在考试录用方面,参与条件应更宽,除政治素质要求和基本学历外,一般不应再设置其他限制条件,为更多人提供参与竞争的机会。进一步扩大考试竞争录用制度的范围,增加硬性规则,减少弹性规则。强化竞争择优机制,拓宽入口,畅通出口,促进机关协调高效运转,提高公务员团队的服务效率和专业水平。可探索实行资格考试制度,在具有资格人员中,再根据专业要求和个人志愿,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面试和考核,最后录用。要规范和发展公务员聘任制,对机关中急需的某些专业知识、专业技能或者特殊经验、资历的人员,职业化的辅助性人员,以及临时性职位,可以考虑使用政府雇员或政府文员。
12、2.推动交流更新。要拓宽公务员成长发展的渠道和空间,为其进步成长提供相对宽大的平台。对担任公务员领导职务,被委任或聘任在同一职位的职务都应当有任职期限规定,根据不同职位职务规定具体年限。即便最优秀者,也不宜在同职位连任三届,如没有新职位安排可以换岗,或改任非领导职务。公务员流动,是现行条件下保持公务员系统能够最经常最普遍使用的更新机制。应该制定公务员交流计划并认真落实,避免公务员交流的临时性和盲目性。制定调任、转任、轮换、挂职等可操作的具体规则。加强对交流管理的监督,严肃交流纪律,对一些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一定要强制性进行定期岗位轮换。建立回避对象登记制度、审查制度、定期检查制度和随时调整制度,使回避工作制度化。对选举晋升的公务员实行公示考核和较大差额选举。委任制公务员在职务晋升方面推行竞争性考试考核制度,全面实行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等制度,建立优升、平降、劣汰的竞争机制。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民主的考核制度,构建公共部门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根据评估结果决定升迁奖惩。要通过严格规定,使达到法定年龄的公务员以及不适合机关工作的公务员,退出公务员队伍。
13、3.强化民主监督。要严格人事考试考风考纪,强化机构编制和职数管理,扩大公务员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把直接关系公务员切身利益的管理,如考核、职务升降、奖惩等,做到制度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在公务员管理中扩大政务公开的深度和广度,扩大政策和各项工作的透明度,打造“阳光人事”,防止“暗箱操作”,从体制上更有效地遏制腐败。有效扩大社会和群众在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提高公务员管理的民主程度和公正性。尽快在公务员管理上形成一套法律完备、纪律严明的监督制度体系,做到自上而下的监督和自下而上的监督相结合,党外监督和党内监督相结合,提高监督的整体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