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5江苏教师资格证报名入口网址揭晓
1. 报名时间:9月9日至15日,现场确认时间:9月12日至16日。
在试点初期,我省每年只在下半年安排1次考试,一般9月初报名,11月初笔试,12月底面试。考试合格人员可在第二年春季申请认定教师资格。2017年以后适时调整为一年两考。
2. 考试方式、内容及考试日程安排
教师资格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笔试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两种方式。计算机考试考生在计算机上作答,纸笔考试考生在答题卡上作答。我省暂全部采用纸笔考试方式,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开展计算机考试方式。笔试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才能参加面试。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在我省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2. 具有江苏户籍,或人事关系在江苏(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聘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3. 我省普通高校全日制在读的三年级及以上学生和五年制高职全日制在读的四年级及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全日制研究生凭在籍学习证明或先前取得的本科(专科)学历报考。非全日制在读生只能凭此前已经获得的学历证书进行报名。
4. 符合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和《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其中,高中学历、中师普师学历和其他中专学历均不作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幼师学历和其他中专学历不作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非全日制学历均应提供学信网的学历备案表。国(境)外学历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证明。报考中职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普通中职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5. 2014年及之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在申请相应学科教师资格时不需要参加教师资格考试。2015年起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全日制教育硕士参照师范类专业学生要求参加考试和认定。)
6. 限报: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记录在案的,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不能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二、江苏省教师资格证网上报名入口详解
江苏省教师资格证网上报名入口位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进入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首页,找到考生服务窗口的报名系统,进入报名系统之后选择江苏即可进入江苏省教师资格考试报名入口。
1. 考生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进行网上报名。
2. 报名江苏省全部实行网上审核。审核结果以报名系统反馈为准。为更好地服务考生,具体审核意见还将以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考生,请留意报名时所留电子邮箱。报名人数较多时,审核状态可能会一直显示待审核,请考生耐心等待。
3. 考生本人对报考信息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如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填写信息错误等原因造成面试、认定等后续环节不能完成,后果由考生承担。考生报名各项信息,一经审核通过,均不能更改。
4. 所有考生(含在江苏省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台居民)报名的考区应选择以下三项之一:
(2)居住证所在设区市考区(报名时须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3)学籍所在设区市考区(仅限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读学生)。
考试地点以准考证上通知为准,具体考区列表及选报要求见附件1。
5. 考生报名时上传的照片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本人近6个月以内的免冠正面白底彩色证件照,照片中显示考生头部和肩的上部,不允许带帽子、头巾、发带、墨镜。
(2)考生照片请勿过度美颜,否则易造成系统实人比对不通过,照片标准请参照报名系统内照片样张。考生如上传的照片不符合要求,将不能通过审核。
6.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为全国统一考试,考试时间不可随意变更。如与其他事项发生冲突,请考生自主选择,责任自负。
7. 因疫情变化可能会影响考生正常考试,请审慎报考。
以上是江苏省教师资格证网上报名入口的全部解答。
三、江苏教师教育网官网登录入口介绍
1、江苏教师教育网官网登录入口:
2、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3、第一条为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障教师队伍质量,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本办法。
4、第二条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5、第三条承担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省(区、市)组织实施教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6、第四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
7、第五条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
8、第六条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9、(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10、(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11、(三)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12、(四)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13、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14、第七条申请人应在户籍或人事关系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15、第八条试点省份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试点工作启动后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16、第九条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17、第十条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第十一条 笔试内容主要涵盖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需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同时,还包括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以及拟任教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二条 笔试将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两种方式,具体范围和规模将根据各省(区、市)的实际情况和条件来确定。
第十三条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和《保教知识与能力》两科;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和《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两科;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和《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三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三科。
第十四条 面试主要考察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以及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第十五条 面试将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抽题、备课(活动设计)、回答规定问题、试讲(演示)、答辩(陈述)、评分等环节进行。
第十六条 国家将确定笔试成绩合格线,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确定面试成绩合格线。
第十七条 考生在笔试和面试成绩公布后,可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考生如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省(区、市)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八条 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第十九条 笔试一般在每年3月和11月各举行一次。面试一般在每年5月和12月各举行一次。
第二十条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将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和《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考考务细则》组织实施笔试考务工作;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规程》,制定面试实施细则,组织实施面试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使用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笔试和面试的报名受理、考点设置、考场编排等考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笔试和面试考生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进行报名后,需携带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规定的相关材料,到指定考点进行报名审核,并现场确认报考信息。
第二十三条 考生笔试各科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方可报名参加面试。
第二十四条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开展本省(区、市)考务相关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和考务流程培训工作。
第二十五条 面试一般按学科分组进行。每个考评组由不少于3名考官组成,设主考官1名。
第二十六条 面试考官由高校专家、中小学和幼儿园优秀教师、教研机构专家等组成。面试考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教师资格考试相关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三)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从事相关专业教学或研究工作5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五)参加省级或国家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的培训并获得证书。
第二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不得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培训。
第二十八条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办法(试行)》处置和应对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九条 对试题命制、考务管理、监考等考试相关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考生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认定和处理。
第三十一条 教育部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制订教师资格考试标准,组织审定教师资格考试大纲。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负责教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考试标准拟定考试大纲;
(二)组织命制笔试和面试试题,建设试题库;
(三)制定考务管理规定,研发和维护考试管理系统;
(四)组织考务工作,培训技术人员;
(五)组织阅卷,负责考试成绩管理与评价;
(六)指导、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实施工作。
第三十二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师资格考试工作。可成立教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兼任领导小组组长。指定专业化教育(教师资格)考试机构,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考务组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二)组织面试考官及考务工作人员培训;
(三)管理、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各考区工作;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教师资格考试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教师资格考试以市(地、州、盟)为单位设立考区。各考区的教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由市(地、州、盟)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资格考试机构负责。
第三十四条 教师资格考试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41号)规定收取。
第三十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教育部。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