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公务员体测标准
公安公务员体测是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人员的关键环节,也是评估公安公务员身体素质的重要依据。为确保对公安公务员身体素质的评估既科学又公正,现将公安公务员体测标准公布如下:
1、年龄要求:男性18-30周岁,女性18-28周岁;
2、身高要求:男性163cm以上,女性152cm以上;
3、体重要求:男性50kg以上,女性45kg以上;
4、肺活量要求:男性3.5L以上,女性3.0L以上;
5、50米跑要求:男性7秒以内,女性8秒以内;
6、立定跳远要求:男性2.00m以上,女性1.60m以上;
7、仰卧起坐要求:男性30个以上,女性25个以上;
8、1000米跑要求:男性3分50秒以内,女性4分30秒以内。
公安公务员体测不仅是评估身体素质的依据,也是择优录用的重要标准。因此,参加体测前,公安公务员需熟悉体测标准,做好充分准备,力争取得优异成绩。
除了掌握体测标准,公安公务员还应积极锻炼,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增强体质,以确保能够满足体测要求。同时,还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坚持正确的生活方式,全面提升自身素质,以适应公安部门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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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安联考入警体测标准
(1)50米跑。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2秒,女性≤10.4秒;
(2)立定跳远。可测次数:3次,合格标准:男性≥2.05米,女性≥1.5米;
(3)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4分35秒,女性≤4分36秒;
(4)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次/分钟,女性≥25次/分钟。
警校体能测试标准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2、体重:男性体重指数(单位:千克/平方米)在17.3至27.3之间,女性在17.1至25.7之间。
3、视力:单侧裸眼视力4.8及以上。
法律依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三、公安局公务员体能测试标准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包括10米*4往返跑、男子1000米/女子800米和纵跳摸高三项,男女标准不同,具体如下。①男子组标准:10米*4往返跑<=13秒1;1000米跑<=4分25秒;纵跳摸高>=265厘米;②女子组标准:10米*4往返跑<=14秒1;1000米跑<=4分20秒;纵跳摸高>=230厘米。
(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 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第二条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能录用。
第三条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能录用。
第四条骨、关节、滑囊、膨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能录用。
第五条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能录用。
第六条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能录用。
第七条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能录用。
第八条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能录用。
第九条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
第十条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能录用。
第十一条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
第十二条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瘢痕、疤痕、色素斑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不能录用。
第十三条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
第十五条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能录用。
第十六条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能录用:
收缩压:12.00-- 18. 66千帕(9 0--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 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七条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能录用。
第十八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各类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以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具备录用资格。
第十九条 因各种原因引起的一叶肺不张者,不具备录用资格。
第二十条 胃、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超过髂前上嵴联线),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不具备录用资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2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地柔软,边缘薄,表面光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曾患有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
(三)既往患有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等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单纯性脾大不超过3厘米,无脾功能亢进。
第二十一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备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录用资格。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酶法检验值超过40单位。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酶标法检验呈阳性。
(三)确诊为各类慢性肝炎及各种肝病患者。
第二十二条 急性、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具备录用资格。
第二十三条 血栓闭塞性脉管炎各期、雷诺氏病,不具备录用资格。
第二十四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具备录用资格。
第二十五条 除单纯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者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具备录用资格。
第二十六条 各类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具备录用资格。
第二十七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具备录用资格。
第二十八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晕厥史、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经常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智力低下,不具备录用资格。
(一)食物或药物中毒引起的短暂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第二十九条 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
(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具备录用资格。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第三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具备录用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