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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黑龙江事业编考试报考基本条件解析

时间:2025/1/11 5:00:15 编辑:yingdao2 标签:艺考生文化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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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2023黑龙江省民政厅事业单位招聘条件

    2025黑龙江事业编考试报考基本条件解析

    1、(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2、(二)身体健康,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3、(三)年龄要求详见《计划表》,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23日;

    4、(四)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详见《计划表》)。招聘岗位对专业的要求,主要参照《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2年版)》《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22版)》等规定。工作经历、取得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等计算日期截至2023年3月。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与临床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中的培训专业应当与招聘岗位的专业一致);

    5、(五)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或重大疾病,具备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六)面向统招高校毕业生(包括202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以及2021年、2022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不含定向、委培人员);

    7、(七)服从招聘单位对岗位的安排和调整。

    8、以上是关于"2023黑龙江省民政厅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详细内容。

    二、2023黑龙江省民政厅事业单位不得报考的人员

    存在以下情形者不得参加公开招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人员、被开除公职人员;

    (二)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三)试用期内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四)在各类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人员;

    (五)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报考者不得参加报考聘用后构成《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的岗位。

    1. 报名时间:2023年3月24日9:00-3月28日17:00,逾期不再补报。

    2. 报名方式:报名人员可登录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服务平台点击公开招聘笔试联考链接跳转至全国人事考试服务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缴费、打印准考证、成绩查询等操作。

    网上资格审查。招聘单位于2023年3月24日9:00至3月29日17:00期间对报考申请进行网上审查。报考者可登录报名网站查询资格审查结果。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2023年3月24日9:00至3月28日17:00期间,报考申请未审查或者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2023年3月28日17:00以后,报考申请未审查或者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改报其他职位。

    以上是关于"2023黑龙江省民政厅事业单位不得报考的人员"的相关内容。

    三、《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暂行办法》

    1、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2、第一条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保证新进人员质量,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第6号令)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黑发[2006]1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3、第二条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时,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4、第三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竟争、择优的原则。

    5、第四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6、第五条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7、第六条组织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分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管理。

    8、第七条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成立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查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9、第八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鼓励打破地域和人员身份界限。

    10、第九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1、(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

    12、(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13、(四)具备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14、(五)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15、第十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16、第十一条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7、(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18、(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19、(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20、第三章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21、第十二条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及考试、考核的主要方式。

    22、第十三条省直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省委组织部或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报省委组织部或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23、市(地)、县(市)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市(地)、县(市)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24、第十四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至少应在报名前15个工作日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集中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25、(一)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岗位情况、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

    26、(四)考试、考核的时间(限)、内容、范围,考试的方式及计分方法;

    27、(五)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28、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十六条 报名应聘同一岗位的人数与招聘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应低于3:1。若未达到此比例,应减少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的招聘。对于特殊岗位的招聘,在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可适当降低比例要求。

    第十七条 考试内容主要包括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八条 考试科目与方式,除国家或省有特殊规定外,一般由用人单位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自行确定。

    第十九条 考试可以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对于应聘工勤岗位和某些特殊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二十条 考试可以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第二十一条 对于事业单位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应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组织拟聘人员进行体检。若招聘岗位对应聘者体质有特殊要求,体检可在考试、考核前进行。

    第二十四条 凡考核或体检不符合要求的应聘人员,取消其应聘资格。招聘单位可以根据空缺名额,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根据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按照考试成绩和体检结果,依次等额递补。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集体研究,根据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六条 对拟聘人员应在单位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二十七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组织人事部门为受聘人员办理编制、核定工资基金、调(流)动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受聘人员如系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事业、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依法终止或者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有原单位同意其调(流)动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十一条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组织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第三十二条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三十三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五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市(地)组织、人事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公开招聘方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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