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苏省考对户籍的限制情况
1、江苏省公务员考试对户籍有相应的限制,具体限制因地区和岗位而异。一些地区对户籍有限制,而另一些地区则没有太多限制,但考生仍需满足其他报考条件。
2、报考监狱、省属强制隔离戒毒单位职位,社会人员不受户籍(指社会人员)或生源地(指应届毕业生)限制。
3、报考本市及在宁垂直管理机构职位的人员不受生源地或户籍限制(职位有特殊规定则从其规定)。
4、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社会人员以其研究生学历(专业)报考时,不受户籍限制。
5、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2020年应届毕业生(非在职)以其相应本科学历(专业)或相应研究生学历(专业)报考时,不受生源地限制。
6、社会人员以大专、本科学历(专业)报考,或研究生以其本科及以下学历(专业)报考时,限常州市户籍。
7、考试包括笔试(公共科目、专业科目)和面试。
8、公共科目笔试分为A、B、C三类:A类考试为《公共基础知识》A卷、《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卷和《申论》三个科目;B类考试为《公共基础知识》B卷、《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卷两个科目;C类考试为《公共基础知识》C卷、《行政职业能力测验》C卷两个科目。
9、A类职位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和相关机构中,从事政策、法律法规、规划等的研究起草工作和政策、法律法规、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以及从事机关内部综合性管理工作的职位。
10、B类职位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和相关机构中,从事机关内的专业技术工作,对机关的业务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的职位;直接将各项具体规定施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职位。
11、C类职位是江苏省录用考试中划分的专门针对乡镇一级的职位。选调生公共科目笔试同A类。
二、江苏省公务员考试报名户籍的限制要求
江苏省公务员考户籍要求:省级:
1.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全日制普通高校2016年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报考不受生源地(指应届毕业生)或户籍(指社会人员)限制。
2.省级机关职位的报考人员,不受生源地或户籍限制。省监狱、戒毒管理系统的职位按司法行政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的规定执行。市以下机关的职位,报考人员的生源地和户籍范围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并在考录简章中公布。
3.符合政策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父母身边无子女等),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地的职位。
报考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需符合省、市2016年考录公务员的相关条件。
6.报考监狱、省属强制隔离戒毒系统职位,不受户籍(指社会在职人员)或生源地(指应届毕业生)限制;
(一)报考本市及在宁垂直管理机构职位的人员不受生源地或户籍限制。
(十)报考人员均不受生源地(指应届毕业生)或户籍(指社会人员)限制;
1.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全日制普通高校2016年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聘期内我省省选聘大学生村官,参加“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两年内的志愿者,符合政策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如配偶户籍在我市夫妻分居两地者、父母户籍在我市身边无子女者、符合随军条件的我市驻军军人配偶等)不受户籍(指社会人员)或生源地(指应届毕业生)限制;报考镇江市公安局专业要求为“监所管理类”职位的人员限本省户籍或本省生源;其他人员报考限镇江市(含辖市区)户籍或生源。
1.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未就业的本市生源人员可报考本市所有招考职位、省行政机关垂直管理部门驻连所属机构招考职位。全日制普通高校2016年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报考本市所有招考职位、省行政机关垂直管理部门驻连所属机构招考职位,不受生源地限制。研究生学历(全日制)人员、硕士以上学位人员报考本市所有招考职位、省行政机关垂直管理部门驻连所属机构招考职位,不受户籍限制。符合政策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父母身边无子女等),可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地的职位。往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取得学士学位)人员限本省户籍。监狱、戒毒管理机关的职位按省司法行政系统招警简章的规定执行。
1、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全日制普通高校2016年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报考不受生源地(指应届毕业生)或户籍(指社会人员)限制。本科及以上学历2015年(含)前的毕业生限本省户籍;大专及以下学历的人员限徐州市户籍或生源;
2、报考公安机关、监狱系统的职位不限户籍;
3、符合政策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符合随军条件的在徐军人配偶、在徐父母身边无子女等),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地的职位。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含2016年应届毕业生)的人员,报考不受生源地或户籍限制。符合政策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父母身边无子女等),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地的职位。2016年普通高校专科应届毕业生限本市生源。
其他取得国家教育部门承认学历的报考人员限本市户籍。
1.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全日制普通高校2016年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报考不受生源地(指应届毕业生)或户籍(指社会人员)限制。
2.除上述第1条考录对象外,其他人员限本市户籍(2016年1月10日(含)之前落户,下同)。
3.符合政策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父母身边无子女等),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地的职位。
1、本市所有职位的报考人员,均不受户籍(指社会人员)或生源地(指应届毕业生)限制。
1.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全日制普通高校2016年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报考不受生源地(指应届毕业生)或户籍(指社会人员)限制。其他人员限本市户籍(报名时已经落户)或生源。
2.报考监狱管理机关人民警察职位按《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的规定执行。
3.符合政策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父母身边无子女、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等),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地职位。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含2016年应届毕业生)的人员,报考不受生源地或户籍限制。符合政策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父母身边无子女等),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地的职位。2016年普通高校专科应届毕业生限本市生源。
其他取得国家教育部门承认学历的报考人员限本市户籍。
1.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全日制普通高校2016年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报考不受生源地(指应届毕业生)或户籍(指社会人员)限制。
2.除上述第1条考录对象外,其他人员限本市户籍(2016年1月10日(含)之前落户,下同)。
3.符合政策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父母身边无子女等),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地的职位。
10. 对于拥有研究生学历或专业的研究生学历报考者,2016年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应届毕业生不受生源地限制;而对于持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社会人员,以研究生学历或专业报考时则不受户籍限制。
以本科学历或专业报考的2016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应届毕业生,报考时不受生源地限制;然而,若为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应届毕业生并以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则限定苏州为生源地;社会人员以本科学历报考时,限定苏州户籍,但可在全市范围内报考。
以大专学历报考的人员,限定为苏州户籍。
符合政策性安置等条件的人员(例如,夫妻分居两地、父母身边无子女、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等),可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市、县市的职位。
尚未就业、户籍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2014、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苏州生源的毕业生,视为具有苏州户籍,可按社会人员身份报考。
1. 对于社会人员,持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不受户籍限制;2016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不受生源地限制;符合政策性安置、调配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父母身边无子女、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等),可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地的职位;其他人员限定为常州市户籍(指社会人员)或常州市生源(指普通高校2016年应届毕业生)。
报考监狱系统职位的人员,不受户籍(指社会在职人员)或生源地(指应届毕业生)限制。
全面放开考生生源和户籍限制,全国符合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三、江苏省考限制户籍吗?
江苏省公务员考试针对不同地区和职位对户籍有不同的要求。例如,南京、扬州、泰州、宿迁和盐城地区没有户籍限制,而苏州、无锡、南通、常州、徐州、连云港、镇江和淮安则有限制。具体要求以当年江苏省公务员考试官方通知为准。
(二)年龄要求满18周岁且小于35周岁,无工作的应届硕博研究生可放宽至40周岁。
(三)必须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
(五)学历需达到大学本科,除特别优秀的村居干部和公安机关的特警职位。
1. 拥有研究生学历或无工作的本科以上应届毕业生,不受生源地和户籍限制。
2. 部分职位要求有生源地及户籍限制。
3.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报考配偶、父母户籍所在地的职位。
4. 部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报考,如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等。
5. 不得报考有亲属担任领导的职位。
根据报考人员的总成绩,按职位计划数的1:1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考察人选。总成绩相同,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笔试成绩仍相同,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
设区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将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组织体检(体能测评)、考察(政审)。
体检工作将按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体检操作手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和《江苏省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组织实施;录用考察工作将根据《江苏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和拟录用职位的要求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