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2022
1、公务员是我国正式编制内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法对其奖惩制度有详细规定,明确公务员管理与奖惩,便于管理。细则首先概述了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依据、范围,建立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原则,以及公务员主管部门及其关系等。其次,详细阐述了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包括七项条件、九项义务和八项权利。关于职务与级别,细则明确了职位分类制度,规定根据职位划分类别,设置职务,实行分类管理,并规定了职务分类和级别确定依据。录用制度方面,细则规定对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录用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此外,新录用公务员有一年试用期,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考核制度涉及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重点考核德、能、勤、绩、廉,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职务任免制度规定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晋升制度强调晋升应具备相应条件和资格,并规定晋升程序。奖励制度明确了奖励原则、情形、种类和撤销奖励情形。惩戒制度规定公务员禁止行为、处分种类、程序及解除条件。培训制度涵盖新录用人员、晋升领导职务人员、专项工作人员的专门业务培训,以及全体公务员的更新知识、提高能力的在职培训。交流与回避制度规定公务员交流形式及回避制度。工资福利保险制度规定公务员工资、福利和保险制度。辞职辞退制度规定了辞职程序、不得辞职情形、辞退程序等。退休制度规定退休形式和条件。申诉控告制度规定申诉、控告情形和程序。职位聘任制度规定机关对专业性较强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法律责任规定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附则对领导成员含义、参照管理及施行日期等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旨在规范公务员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其正确履职尽责,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本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二、公务员考核办法实施细则2020
公务员考核以职位职责和所承担工作任务为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考核程序包括被考核公务员总结、述职、主管领导评价、公示、确定考核等次、通知公务员等。公务员对年度考核不服,可申请复核和申诉。考核结果作为调整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对称职以上等次的公务员给予晋升、嘉奖、记功等激励措施;对基本称职等次的公务员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进;对不称职等次的公务员降低职务层次、辞退等处罚。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三、公务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新公务员法》分总则、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法律责任和附则共18章,共107条。该法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相较于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在许多方面有新的突破和特点。2、第一条规定了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依据、范围,建立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原则,公务员主管部门及其关系等。3、第二条规定了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4、第三条规定了职务与级别。第五条录用制度。本条明确,对于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录用,必须通过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公务员法》对报考公务员的条件、录用程序、录用方式以及录用机构的职责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新录用的公务员将有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结束后如不合格,将被取消录用资格。
第六条考核制度。公务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内容涵盖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特别强调工作实绩。定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这些结果将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此外,考核的方法和程序也有明确规定。
第七条职务任免制度。公务员职务的任用采用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则实行任期制。同时,对选任制和委任制公务员的任职和免职情况、兼职限制等都有明确规定。
第八条职务升降制度。公务员晋升职务需具备相应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条件。为保障晋升质量,防止不正之风,《公务员法》对晋升的程序进行了规定。
第九条奖励制度。本条明确了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奖励的原则、情形、种类以及撤销奖励的情形。
第十条惩戒制度。规定了公务员的十六种禁止行为、处分的种类、给予处分的程序以及解除处分的条件。
第十一条培训制度。规定了公务员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新录用人员的初任培训、晋升领导职务人员的任职培训、专项工作人员的专门业务培训、全体公务员的更新知识、提高能力的在职培训等。
第十二条交流与回避制度。规定了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或与其他公职人员之间进行交流,包括调任、转任、挂职锻炼等形式。同时,规定了公务员回避制度,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等。
第十三条工资福利保险制度。规定了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原则、形式、增资机制、工资调查制度等内容,以及公务员的福利和保险制度。
第十四条辞职辞退制度。规定了公务员辞职的程序、不得辞职的情形和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辞职的程序,以及辞退和不得辞退公务员的情形及程序。
第十五条退休制度。规定了公务员退休的两种形式:强制性退休和自愿提前退休,以及自愿提前退休的条件。同时,规定公务员退休后应享有国家规定的待遇。
第十六条申诉控告制度。规定了公务员申诉的人事处理决定的情形和程序,并对公务员控告的权利和申诉、控告的要求等进行了规定。
第十七条职位聘任制度。规定机关可以经批准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第十八条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纠正或宣布无效,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追究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第十九条附则。对领导成员的含义,对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参照管理以及《公务员法》的施行日期等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