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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考公必看:常见考公问题解答

时间:2025/1/11 4:30:29 编辑:yingdao2 标签:艺考生文化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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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考公务员前需注意的事项

    2025考公必看:常见考公问题解答

    1、在考虑公务员职位时,要认识到同一系统内的调动相对容易,同时很多岗位是为了填补编制而设立的。因此,不要被岗位描述中的“辛苦”或“基层执法”等字眼吓到。你的专业和报考岗位并不是最关键的,重要的是你能否在单位中胜任工作,领导会根据你的能力安排到合适的岗位。

    2、国家公务员考试实际上是指国家事业单位的招聘考试。因此,国家的招聘过程非常严格。以前专科生也可以报考,但现在必须是本科应届毕业生。考生需注意,银监会岗位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除了公务员考试外,还需参加专业考试。

    3、很多岗位是为了填补编制而设立的。例如,许多人对“基层执法岗”感到担忧,担心是否需要一线执法。一些部门会利用执法支队的空出编制来招人,实际上进去后并不在执法支队,而是填补其他岗位的空缺。例如,交警支队执法人员往往是编外人员协警,行政编制参与执法的比例较低,但编制最多,只能用一线执法编制来填补编制空缺。

    4、公务员考试相对严格、正规、公正,因此许多学生愿意报考。但在报考前,考生必须了解国考的含义以及报考公务员所需的基本条件。

    5、考生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18周岁至35岁之间。一旦年龄过大,进入体制后,接受能力可能会降低,培养难度也会增加,因此公务员对年龄有所限制。

    6、想提拔选号系统。尽量选择岗位多的系统,如党委机关、政府机关、政府职能口、人大政协机关。党委机关的许多领导可以去到常委,如政法委、组织部、宣传部等,这些都是党委机关。一把手可以去到核心决策圈(常委)。很多人认为宣传部是边缘部门,实际上它是核心部门。宣传部可以领导和指导教育局、文化局等部门的工作,许多教育局领导都是宣传部空降的。而政法委监督和统筹公检法三大系统工作,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许多领导都是政法委指派或空降的。

    二、公务员考试需要关注的问题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6年10月15日至1994年10月15日期间出生),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1年10月15日以后出生);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八)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公务员考试通常包括《行政能力测验》和《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主要考常识题、数学判断推理、语言理解能力等;《申论》则是给你一大堆材料,让你分析、提出看法和解决问题的方法等。

    根据你所学的专业,查看公布的职位表的要求,选择一个适合你的职位即可。不建议选择特别热门的职位。

    1.必须带齐准考证、身份证,方可进入考场。进入考场时要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

    2.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一律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申论一律用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作答。报考人员自备橡皮、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

    3.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有关设备带至座位。

    4.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退场。

    5.不能将答题卡、试卷、草稿纸等带出考场。

    6.必须遵守考场规则,若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按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如有疑问,欢迎向华图教育企业咨询。

    三、公务员考试存在的问题

    1、我国公务员制度的问题分析之一:制度文本层面的分析

    2、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内容由《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2个单项法规和一系列具体实施细则、补充规定构成。从效力上看,尚未达到基本法律的层次,从内容上看,还存在一些问题。

    3、世界各国对公务员范围的界定不尽一致,总体看来存在三种基本类型:一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小范围型,主要指政府系统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事务官;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中范围型,包括政府系统中的所有公职人员以及公共事业单位的人员和国营企业的管理人员;三是以日本和法国为代表的大范围型,包括政府系统中的所有公职人员、国会工作人员、审判官、检察官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4、综上所述,各国公务员范围可能涉及到下列人员: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范围内的人员,包括政务官、事务官(含工勤人员);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范围外的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军事人员、国家企事业单位人员。其中,各国公务员普遍包括事务官,其他各类人员的取舍则构成各国间的差异。同时,各国公务员法也以事务官为调整的主体。也就是说,各国总体上都把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官员以及由国库支付全年薪金的工作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

    5、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把我国公务员的范围界定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显然,这一范围不包括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同时,我国还规定党、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以及工青妇等参照公务员制度执行。

    6、这一划分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强调工作组织机构的行政性,即只有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任职、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能者才属于公务员;二是体现了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我国不实行西方国家的两党制、多党制,因而没有政务官事务官的区分问题,所以所有的政府公职人员都属于公务员;三是薪金的支付来源不作为划分的依据;四是把工勤人员排除在公务员范围之外。我认为这种对公务员范围的界定存在某些不合理之处。

    在我国,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初衷之一,便是实现人事管理的分类管理,以克服过去“干部”概念模糊、管理手段单一、缺乏针对性的问题。分类管理应依据业务特点和性质进行。据此,我国原有的“国家干部”可按性质分为以下几类:一是共产党组织的工作人员,其核心特征是政治性,管理应遵循党章;二是群团组织的工作人员,具有社会性特点,管理应依据组织章程;三是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特点在于技术性和服务性。我国正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包括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如职员制、聘任制、合同制等;四是国营企业和其技术人员,管理应主要实行经济责任制;五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他们是国家公共权力的代表和执行者。根据现行规定,只有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外的其他工作人员为国家公务员,表明其他类型“干部”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本质上存在差异,应分别建立不同的人事管理制度。然而,现实中“参照执行”使分类失去了意义。我国正在探索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的人事制度改革,而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的人事改革却相对滞后。特别是司法行政人员,是否应纳入公务员范围?他们与行政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本质差异?若有差异,为何“参照执行”?未来是否有可能针对其特点分别建立不同的人事管理制度?若无差异,为何不纳入公务员范围?实际上,他们都是国家公共权力的代表,薪金也来源于国家财政,在编制、行政级别、考核奖惩、工资福利等方面的管理都是统一的。有学者认为,鉴于我国“党政不分”的现状,党组织工作人员也应纳入公务员范围,但我认为此举并不妥当。“党政不分”虽然短期内难以改变,但将党组织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范围,可能会加剧“党政不分”的问题;并且,党组织工作人员尽管承担了部分政府职能,但其主要任务仍是党务工作,政治色彩浓厚,与行政组织工作人员不同。

    其次,公务员范围不包括系统内的“工勤人员”,这种做法是否合理?目前将工勤人员排除在外,可能是因为人员数量庞大且素质参差不齐。但是,(1)如何界定“工勤人员”?是依据“职位性质”还是传统的“干部-工人”身份制?未来又将如何界定?(2)如何管理工勤人员,以确保其素质和工作效率?这些问题在实际工作中不可避免,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并未给出明确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认为应适当扩大公务员范围,将权力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行政人员纳入公务员范围,并包括各系统中的工勤人员。“参照管理”作为临时措施,不应长期执行,应尽快分解。对于应并入的要及时并轨,统一管理;对于应分离的要及时分离,单独管理。因此,应加快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推进社会团体“社会化”进程,增强其用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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